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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加強對政府與公共事務之教學、研究與推廣,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本中心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五人組成,本系系主任及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三人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三人為委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五位委員中,公共行政組教師三人,政治理論組與國際關係組之教師各一人。

第三條:本中心指導委員會會議由系主任兼召集人。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

第四條:指導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 年度計劃;
二、 年度預算;
三、 與政府及公共事務有關之學術交流事宜;
四、 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主持中心事務及執行指導委員會交辦事項。
中心主任由本系系務會議就本系教師中推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本中心得置執行長一人,襄助中心主任處理本中心事務,由中心主任提請指導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本中心置研究小組若干,各小組成員原則上由本系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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