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約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以我國九七憲改後的憲政運作為例
作者:沈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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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對於憲政體制的分類主要是依據總統、行政首長以及國會三者之間的憲政權力、民意基礎以及負責方式等變數,區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半總統制三個常見的憲政類型。總統制之下,行政與立法的互動是基於各自的民意基礎與憲政權力,分立政府的出現即建立在兩個不同的民意基礎之上。內閣制之下,行政與立法是來自於同一個民意基礎而建立,當這個民意是少數時即意謂少數政府的建立。半總統制因為同時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質,使得分立政府與少數政府都可能出現。不只如此,由於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分開為總統與行政首長兩個單位,因此當總統與行政首長分屬不同黨派時,共治更成為半總統制所特有的憲政樣態。以台灣為例,本文認為,憲政制度可以制約行政與立法互動的邏輯,進而影響分立政府、少數政府以及共治等,分別、甚至是一起出現的可能性。
關鍵詞:共治、分立政府、半總統制、少數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