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主權保護責任」與「人道軍事干預」規範的社會建構:建構主義的觀點
作者:郭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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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建構主義學者認為國際規範具有社會本體論的特性,即規範是社會事實(social fact)而非自然事實,國際規範如何普遍運作有效則是國際成員相互建構而成,是一種社會建構(social construction)。國家主權正是一種國際規範、社會建構,其正當性原是奠基於領土疆域的不干涉原則,但由於歷經歷史的情勢發展,由不同成員相互所建構而成。建構主義學者質疑主權是固定、永久不變的本質,具有自然客觀存在的基礎,而認為主權是一種社會建構或人類建構,是隨歷史時空變遷的國際規範與政治論述。國家主權原則是歷史偶發的原則,以往的領土內外與認同異同的區分主權,既不自然也不必要,而是若干歷史的先前意外事件的結果。國家現已相互建構奠基於人道的國家(主權)保護(人民)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原則,此原則闡述了國家主權意含了責任,首要責任是保護國內人民;以及保護因種族屠殺、內戰、叛亂、壓迫或國家失靈,還有國家遭質疑無意或無能力終止或扭轉此苦難而受苦的人們,不干涉原則不及於國際保護責任。隨著學者提出各種補充的理論基礎及批判,促進了此國際規範的擴散與國際社會化,以及後續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下,依據此規範而人道軍事干預利比亞、南蘇丹、馬利、中非共和國等國,更說明此原則已經成為具體的國際規範。在此國際規範的社會建構過程中,建構主義理論的描述與解釋顯示出其優點所在。
關鍵詞:主權保護責任、人道干預、國際規範、國際關係理論、建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