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科學論叢第66期出版日期 2015 年 12 月

羅爾斯論多元社會政治共識的證成

作者:王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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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羅爾斯對於多元社會政治共識的證成。羅爾斯主張在面對憲政核心爭議與基本正義問題時,講理的公民能夠擱置具爭議性的整全性學說,遵循公共理性的理念,根據同一套政治性正義觀所提供的政治價值與正義原則來解決爭議、凝聚共識、證成決策。不過,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論至少面臨「完備性」、「公平性」、「單一性」、「公共性」四方面的質疑,針對這些挑戰,羅爾斯對其理論進行了三項主要修正:第一,以「寬觀點公共理性」與「包含式公共理性」補充「排除式公共理性」。第二,公共理性的內容是由一整套「自由主義政治性正義觀之族系」所給定,「作為公平的正義」也只是諸多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之一。第三,羅爾斯承認公共理性的侷限,然而在必要時,得以「基於公共理性的投票」做出決策。根據這些修正,筆者認為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論能夠回應「完備性」、「公平性」、「單一性」三方面的挑戰,但是仍無法完全解決「完備性」的問題。因此在本文中,筆者試圖以「寬觀點公共理性」與「廣泛的反思均衡」證成「羅爾斯式審議理論」,以突破公共理性的限制。筆者認為,以公共審議詮釋公共理性,將有助於強化羅爾斯公共理性論的功能,也有助於多元社會中政治共識的證成。

關鍵詞:交疊共識、公共理性、政治自由主義、羅爾斯、羅爾斯式審議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