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科學論叢第11期出版日期 1999 年 12 月

台灣縣市政府的自治監督及其檢討

作者:趙永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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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主國家一般地方自治發展趨勢而言,自治監督仍以立法及行政監督為主要手段;然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省監督縣自治事項,卻又凍結省自治、廢除省議會,如省諮議會無準立法機構之性質,因此省對於縣(市)自然無法行使正常立法甚至行政監督機制。為落實地方自治民主化,宜再參考其他民主先進國家的發展趨勢,除了為配合國情精簡政府層級而加重中央的直接監督機制之外,仍應兼顧修訂後的憲法委予省 政 府 對 縣 市 行 自 治 監 督 的 精 神 , 加 強 省 或 其 他 中 間 型 組 織(intermidiatary organization)對縣(市)自治監督之機制。此外,亦宜更完整探討縣市自治監督的適用範圍、限制與救濟途徑等問題,從而透過立法與修法的手段,使縣市的自治監督體系更為完整。 本文旨在討論民國八十八年地方制度法制訂後台灣縣市政府的自治監督,以及相關爭議問題的探討,期能有助於落實對縣市自治監督。因此本文以下擬分幾部份探討此問題,第貳部份主要在探討目前地方自治團體(縣級政府)所擁有的自治權限;第參部份則討論目前對於地方自治監督的主要形式與途徑;並於第肆部份檢討對縣市自治監督的相關爭議問題與檢討,最後第伍部份則提出若干解決方法及建議。

關鍵詞:地方自治監督、立法監督、縣(市)自治、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