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科學論叢第68期出版日期 2016 年 06 月

美國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分析及其對台灣的啟示

作者:楊戊龍

摘要 / PDF 全文下載

本文分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探討美國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保障與限制,然後應用該院之分析模式,分析國內事件。當公務員指控政府雇主因其言論而予紀律處分,侵犯其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分析模式為:(1)決定公務員的言論身分(第一道門檻),如果公務員發表者屬於公務職責言論,則他不是居於公民身分說話,其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條款保護之範圍(2006年Garcetti案判決)。(2)如果公務員居於公民身分發表言論,再依公務員言論的內容、形式及情境,決定言論是否屬於公共議題(第二道門檻)(1983年Connick案判決)。如果不屬於公共議題,公務員亦無主張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的訴訟理由(1968年Pickering案判決)。(3)如果公務員居於公民身分,發表屬於公共議題之言論,則再探究政府機關是否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對該公務員為與其他一般民眾不同的對待(1968年Pickering案判決),即進行利益衡平,檢視政府雇主能否提出抗衡性利益,支持其對公務員所為的紀律處分。而自1968年Pickering案開啟公務員言論公共議題受言論自由條款保護之門至今,聯邦最高法院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保護趨向嚴格、限縮的解釋。本文應用上開分析模式,討論國內郭○○(前新聞局駐外人員)案、施○○(前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案及陳○○(郵政基層職員)案,從結果論,郭○○案及陳○○案處置適當,對施○○案則有點過度反應。

關鍵詞:公共議題、公務員、利益衡平、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