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刊頭底紋圖

母系動態

「半總統制與民主」研討會紀實

黃禾田 (96,臺大政治學系碩士生) 整理

王業立教授

本系與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於99年6月5日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半總統制與民主」研討會,本次研討會共有一個專題演講及四個場次的論文發表。

研討會開始之際,首先由本系王業立主任致詞。王主任在致詞時表達了對半總統制研究的期許,並認為無論是在理論或實務上,半總統制的研究皆有相當重要的意義。王主任認為在理論上而言,半總統制是一個新興發展的研究領域,不但因為在第三波民主化之後的國家在憲政體制的選擇上,大都採行了半總統制,而且因為半總統制不管是在定義、實際內容和以及各國運行後所產生的多樣性的經驗內容,都讓這一研究領域顯得非常蓬勃發展;在實務上,由於台灣的憲政體制也是屬於半總統制的次類型的一種,因此研究半總統制有其現實關懷的部份。最後王主任提到半總統制研究對本國政治學界發展是有重大意義的,在相關的半總統制研究中,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比起國外學界絲毫不遜色,因此它是一個少數能與國際接軌的研究領域。緊接著王主任致詞的是這次研討會的主辦人之一,同時也在第二場次擔任論文發表人的李鳯玉教授。李教授在致詞時談到,我國研究半總統制的學者們已經形成了一個研究社群,而這個研究社群希望能夠固定的去籌劃跟舉辦半總統制相關主題的研討會,以提高國內學術界對於半總統制的興趣,並且能夠激盪學術對話,深化目前的學術研究成果,本次研討會是往此一方向邁進的第一步。同時她也希望這次的研討會,能為國內的學術研究立下一個新的里程碑,並引領未來關於半總統制的研究。

專題演講

吳玉山教授

研討會的開場是由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吳玉山主任的專題演講,講題為〈半總統制:全球發展與研究議程〉。演講一開始,吳主任就先給在場眾人秀了一張因應本次研討會所設計的雙頭鷹LOGO,象徵著半總統制此一憲政體制的兩個特色:制度本身是一種共治的機制以及行政雙元性。

Easy to choose, Difficult to operate

就制度本身的共治性來說,半總統制是直選的總統加上一個責任內閣,其實已經包涵了總統制和內閣制的核心特色,因此不單純只是一個混合的制度(mixed system)。此外雙頭鷹的兩個頭還可以分別表示在半總統制底下存在兩位行政領袖,一個直選總統與一個向國會負責的總理,因此是一種行政雙元性的憲政體制。這種行政雙元所代來的影響是有其吸引力,也有其缺陷。半總統制的吸引力在於制度本身在分配權力時具備高度不確定性,亦即在半總統制國家裡頭,有些以總統為主,有些則相反。吳主任就形容選擇半總統制作為憲政體制就像擲錢幣一樣,在落下之前你不會知道是正面還是反面。這種憲政體制先天的高度不確定性,非常適合那些國內具有勢力相當的對抗雙方的國家作為一種彼此妥協的憲政選擇。但這種吸引力在進入之後卻也有可能成為制度上的缺陷,亦即由於行政雙元性帶來的是運作的不確定性,所以在實際操作上可能產生對憲政體制的不同詮釋進而引發競爭雙方的摩擦。簡言之,半總統制是一個「選擇容易 操作困難」(easy to choose, difficult to operate)的憲政體制。

最流行、最有趣以及最切身的研究議題

概略的講完半總統制的制度特徵之後,吳主任接著談到了半總統制本身作為一種研究對象的幾個特色。他用了三個「最」來形容,首先,半總統制在世界各地超過五十個國家採用此一憲政設計,其中絕大多數是自1990年代以後才出現,其擴張速度可謂相當快速,因此可說是世界最流行(或最夯)的憲政體制;再者,由於有如此多的國家採行了半總統制,加上半總統制內含的制度不確定性,因此呈現的是一種多樣性的風貌,不但「有各種制度型態,我們(學界)還有各種不同的制度分類,(各種)次類型分類」,因而也是最有趣的研究議題;第三,由於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之後,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正式進入了半總統制,所以研究半總統制研究具有相當程度上的現實關懷,是最切身的研究議題。

兩波擴散,三個群集

上面談到目前在世界上有約四分之一,五十幾個國家採行半總統制。那麼半總統制的發展又是從何時開始的。半總統制在世界上的發展可分成兩波擴散三個群集。半總統制的第一波發展起自西歐,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出現。1919年芬蘭與威瑪德國幾乎同時採行了半總統制,接著在1929年時,奧地利仿效了威瑪德國的體制,其後雖被納粹德國兼併,但在戰後又重新恢復。二戰爆發前夕,愛爾蘭脫離英國宣佈獨立並採行了半總統制(1937),戰爭鄰近尾聲之際,冰島脫離丹麥宣佈獨立,也採行了半總統制(1944)。在戰後,法國在1958年進入第五共和,並在1962年舉行總統直選,正式成為半總統制國家。第一波半總統制擴張的尾聲發生在葡萄牙。1974的康乃馨革命使葡萄牙重新開始民主化的過程,他們所採行的也是半總統制。大致而言,第一波的半總統制擴張可說是這些國家具有某種外部的情境需求因而選擇進入半總統制,譬如為了應付危機以及彰顯主權等,前者諸如威瑪德國和芬蘭,後者則是冰島和愛爾蘭。

接下來的第二波擴張發生在1990年代,大致上是以前述幾個國家為核心擴散出去的。在這些國家當中,又可分成兩個群集。一類是後列寧國家(post-Leninist state),一類則是後殖民國家(post-colonist state)。後列寧國家指得是那些原先的憲政體制具備列寧體制特色的國家,因此除了前共產主義國家之外,有一些國家也在此一範疇下,台灣即是一個例子。所謂的列寧體制就是由一個黨掌握國家權力,因此通常國家的最高權力是由黨的總書記(或第一書記)來掌握,這類人物在民主化後通常都成為了總統;此外,列寧體制通常還有一個總理,以及一個理論上代表民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這類機關在民主化後就成總理需要向之負責的國會。簡言之,列寧國家體制已經具有雙元性,因此在民主化後很容易採行半總統制的設計。後殖民國家大都為法國和葡萄牙的前殖民地。而這些國家在這一波半總統制擴張當中之所以採行半總統制,主要原因是仿傚了他們的前宗主國的關係。這些國家採行半總統制的理由在宏觀上可分為情境需求(西歐)、制度遺跡(後列寧)以及示範效應(後殖民)三種。此外在微觀上,則是共同都必須考量總統與國會雙邊力量對比是處在一個均衡狀態(equilibrium),而當這個均衡被打破後,半總統制就會逐漸向內閣制或總統制演化。

半總統制研究在學界的發展

學界對於半總統制的研究在時間上來看可分成三(到四)期。1980年代以前,對於半總統制的實存現象上未有相關的概念化,學者傾向將之視為總統制+內閣制的某種混合,是一種混合制。自1980年代開始,在Maurice Duverger的努力之下,半總統制此一名稱逐漸為英語世界所熟知,但當時研究對象仍主要集中在西歐以及法國。進入1990年代,由於半總統制國家的大量出現,因此吸引了許多重要學者參與研究,在這些人當中包括了Giovanni Sartori、Arend Lijphart、Shugart & Carey以及Robert Elgie等人。在這時期當中的研究,對於半總統制的概念和定義是多元的。2000年以後,半總統制作為一種新興憲政體制獲得承認,學界採用的是Elgie修正過後的定義,只要「有總統直選以及總理對國會負責就可以」,放棄了Duverger當時所提出的總統需有相當權力的定義。

大致上,學界對於半總統制的研究,可以區分成五個研究階段。啟始條件、進入模式、運作次類型、表現影響、體系演化。起始條件指的是各個群集的特性;進入模式則是前面談到的採行半總統制的宏觀理由,諸如情境需求、制度遺跡、示範效應以及政治計算等等;運作次類型則是那些例如是否為總統國會制與總統總理或是換軌共治等等;表現影響談得是半總統制的政治表現;體系演化則是關於半總統制向內閣制或總統制演化的研究。這幾個研究階段可以衍生許多因果關係的連結,不過現在學界的研究熱點主要集中在運作次類型與表現影響的因果關係上。

與主流論述對話

學界現在佔據主流論述的是探討半總統制制度設計與民主存續及鞏固之間的關係(Elgie-Moestrup Line)。制度的自變項是制度設計為哪一種?亦即屬於哪一種運作次類型,而主流論述在運作次類型上採用Shugart&Carey所提出來的次分類方法,其區分標準是從憲法條文中觀察總統是否有獨自罷黜總理的權力,並藉此區分出總統國會制(Presidential Parliamentarism)和總理總統制(Premier Presidentialism),簡稱4P。依變項即是民主存續與鞏固。因此主流論述在探討半總統制制度設計與民主存續及鞏固之間的關係時,傾向於認為總統國會制帶來的效果是雙重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的情況,因而不利於民主,是制度的罪人,而總理總統制則不會否。主流論述的優點是定義容易、具備高度統計相關性以及依變項符合民主研究的潮流趨勢:「怎樣的憲政體制可以使民主穩定?」,因此廣為研究半總統制的學者所接受。

不過對於主流論述,吳主任認為有些地方需要值得商榷。首先是對於作為制度自變項的4P概念的檢討。主流論述認為總統的罷黜權比任命權重要,但並非如此,任命權實際上有可能蘊含了罷黜權,而且憲法條文當中對於任命權往往會清楚認定,但罷黜權則不一定,因此有必要加任命權納入考量;此外,主流論述所使用的定義是制度性定義,來自於對憲法條文的認定,但這很可能只是研究者方便之下的結果,因為「產生影響的是行為而非文字本身」;最後,唯法律論的問題在於,如果僅看憲法條文會把非民主國家也納入了半總統制的討論範圍當中,不是很恰當。

第二,主流論述在因果關係上也太狹窄,有必要在自變項和依變項納入其他的考量。譬如在自變項的部份,府會關係、選舉制度、政黨體系、組閣方式對於民主存續都是很重要的因素,甚至也可以從群集特性來看民主存續;在依變項的話,誰掌握政權(內閣組成)、總統─總理關係(同黨或不同黨)、政府穩定、決策過程與治理表現等也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最後,從台灣經驗出發,4P概念的適用性與主流論述無法套用至台灣。譬如中華民國是否能被定義為總統國會制(而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的罷黜權)?或者當府會不一致時是由誰執政?這些都是4P所無法討論的,因為4P關心的只是民主存續與否,至於執政問題它是不管的。而台灣作為一個被定譯為總統國會制的體制,卻是一個成功民主鞏固的「異例」(anomaly),恰好指出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在鞏固民主上的重要性。

期許

在和主流論述進行對話後,吳主任認為未來的半總統制研究議事日程除了憲政制度因素之外還應該充分重視群集與選舉因素,以充分理解半總統制國家之政治;從任命與罷黜雙方面來定義 4p;除憲法條文外,重視實際運作模式,發展對於執政敏感的次類型;探討治理與演化的依變項;探討半總統制國家「滑入威權」的民主崩潰模式等等。而在研究方法上,應該要結合政治與法律的學門傳統,結合質化與量化的研究途徑,並且要一眼看學術理論,一眼看憲政發展,兩不偏廢,同時一方面耕耘國內、一方面接軌國際,雙途發展。簡言之,未來的半總統制研究要採取的是綜合途徑(Synthetic Approach)的發展方向。就此而言,吳玉山主任認為學界可以三個目標自勉。第一個是把對半總統研究持懷疑論以及拒絕視半總統制為一新興憲政型態的學者們皆納入至與半總統制的學術討論當中;第二,接受半總統制的基本概念架構(即以Elgie所發展的定義與架構作為基礎);第三,並在此基礎上拋開研究議程與方法上的過度約制,接受綜合研究途徑並與現實對話。吳主任最後以「我們必須要走出象牙塔然後直接跟現實的政治聯繫在一起。」作為專題演講的結語。

場次一:半總統制的概念與一般理論

會場

研討會的第一場次主題是關於對半總統制的概念與一般理論的相關討論。主持人為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籌備處研究員林繼文。林繼文在引言時以達爾文演化論作為本日研討會第一場次的比擬。他指出當年達爾文在看見陌生的物種的第一個直覺反應就是為之進行分類,而在建立了自己的分類系統後,演化論才在此分類系統下逐步開展。林繼文認為,分類是很重要的,因為「我們要回答為什麼之前要先回答是什麼。要先知道what才能回答why」。如果半總統制研究能夠在研究對象上有一個良好的分類系統以及定性,這樣的努力對於作為一個正在蓬勃發展中的研究議題甚至研究典範都會產生相當大的助益。

「半總統制」是最大公約數

接著主持人的引言,本場次的第一篇論文即是探討「半總統制」此一概念與其他相類似概念的歧異性。發表人是臺北大學蘇子喬教授,論文題目為〈是不是「半總統制」?哪一種「半總統制」?--「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蘇子喬在論文當中處理了三個主題,首先是「半總統制」與其他類似概念的釐清,接著討論「半總統制」在概念上內含與外延的缺失,最後則是討論半總統制次類型的界定問題。

「半總統制」、「雙首長制」與「行政權雙軌制」是三個在討論半總統制此一憲政體制時所主要使用的概念。「雙首長制」此一概念涵攝的不只是民主國家,還包括二元君主政體以及共產主義體制,而只有在民主國家之下,「雙首長制」才等同於「半總統制」;「行政權雙軌制」則特指法國的憲政運作經驗,此外還在概念上與半總統制概念蘊含的行政雙元衝突。簡言之,就概念外延視之,「雙首長制」大於「半總統制」大於「行政權雙軌制」,而「半總統制」是各種界定方式的最大公約數。儘管如此,「半總統制」在概念上仍有可議之處,最主要的問題出在Duverger在給予定義時,半總統制的總統有「相當的權力」(considerable power)一詞時是存在模糊地帶,因此對於「相當的權力」認知不同,對於各國是否屬於半總統制國家也就存在不同界定。

論文第三個部份則是關於如何區分與描述半總統制次類型的問題。蘇子喬建議我們可以從區分「憲政規範」與「憲政實踐」兩個層面著手。前者是不同憲政機關之間權力運作的整體規則,是憲政運作的應然面;後者則為在憲政規範下憲政機關權力運作的實際樣貌,是憲政運作的實然面。換言之,「憲政實踐」乃是以特定「憲政規範」作為前提的實際運作結果。而區分「半總統制」應是在「憲政規範」的層面上。就此而言,蘇子喬認為在學界眾多次類型劃分當中,除了Shugart&Carey(1992)以及呂炳寬(2009)以外,皆混淆了「憲政規範」和「憲政實踐」的層面。釐清在分類上應有的區分,蘇子喬將半總統制底下的次類型劃分為一元型與二元型,這是一種對Shugart&Carey分類進行修正後的結果。區分標準在於內閣的單向與雙向負責,而單向負責意謂內閣只向國會負責,雙向則是內閣同時向國會和總統負責。

以總理為核心的三角互動關係

第二篇論文由東海大學張竣豪教授發表,題目為〈總理角色與半總統制運作:三角關係再釋〉。張竣豪在本篇論文當中試圖突破傳統文獻常以總統權立為中心的觀察方式,或只以行政、立法互動的分析切入點,而改以重新界定半總統制下的總理角色為描述三角關係的核心所在。

首先,張竣豪檢討在半總統制研究的文獻當中,總理定位經常屬於次要角色的情況。學者在建構半總統制運作類型時,府會關係、總統權力行使,以及行政、立法互動,常成為建構半總統制運作類型的基礎,而總理雖居於國會與總統在人事競爭與政策競爭的核心,卻較為少見其在相關研究中被突顯。換言之,總統、總理、國會三角互動關係當中,總理多被認為是附屬於其他兩者的權力角色,因此在憲政運作變成某種「被設定」的位置,但這無法解釋總理本身在各種不同現實情況當中所可能產生的不同行為模式。因此如從總理負責方向來進行討論,更能綜合性的結合換軌說(Duverger)、非換軌說(Shugart&Carey)或者混合說(Satori)。準此,所謂以總理負責方向為核心切入,是用一種「委託—代理」的方式來看總理、國會、總統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在這種描述方式下,總理負責的方式其實可細分為總理只向總統負責,總理只向國會負責以總理同時向國會與總統負責。這同時也說明了在半總統制下行政權歸屬的三種情形,即「行政權由總統獨享」、「行政權由總理獨享」以及「行政權由總統與總理共享」。

此外總理負責方向並非總是一成不變,而是由內在的「制度因素」與外在的「政治環境因素」所決定。而在總理應向國會負責的半總統制原則之下,此兩因素分別或者同時影響總理改變或維持負責對象的可能。「制度因素」直接影響總理在憲政運作上的行動方式,可以之為總理負責方向改變所必須付出的「成本」;外在的環境因素則是影響總理負責方向或維持的「動機」。張竣豪在文中指出,在國會多數是否支持總統的前提之下,如能確認總理變動性強弱,便可解釋(以及預測)將會出現何種運作方式。

半總統制的兩種二元行政類型

本場次的最後一篇論文由東海大學沈有忠教授發表,題目為〈半總統制下行政體系二元化之設計〉。半總統制的特色之一是行政體系二元化,然而在當代對所謂二元體系的定義大多視之為是對行政權力的分享或競爭。當代所有的半總統制國家當中,大部份吻合此一雙元架構的競爭與合作關係,但也有少數半總統制國家的雙元行政設計是將總統視為一個備而不用的角色,因而雖然這些少數國家在制度設計上雖符合定義,但實際政治運作上卻近於內閣制國家,也就引發學者對於這些國家是否該歸類為半總統制國家的質疑。而沈有忠在本文試圖指出,除了以對行政權的競爭或分享作為對半總統制二元架構的描述之外,還存在一種遞補式的、分時治理模式的二元架構。

常態的半總統制的二元架構是一種分工、分權的水平架構,在此種架構下總統與總理的關係是由對行政權力的競爭與合作觀之,並且都是憲政運作下具有實質權力的行為者。在此前提下,一個一般性的假設是,如果總統和總理共同享有國會的多數,則傾向總統領導(僅比較總統的制度或非制度性權力多寡),否則即為共治。但這個假設卻無法解釋在一些國家當中,即使憲法也賦予總統強大的政治權力,而且在府院會一致的情況下,總統仍然只是備位性質而已的情況。針對這些異例,沈有忠指出這些國家仍是半總統制,但他們對於總統和總理在憲政運做的角色上具有不同於前述水平二元架構的想像。在這種分時治理式的國家裡,預期以議會制作為憲政的基本原則,總統雖有直選基礎,也賦予一定實權,但卻不是預期總統作為行政權常態的領導角色。總統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會動用憲法賦予的權力。簡言之,總統被視為總理無法領導政府時,過度狀態的遞補者。這是一種垂直的二元架構,區分的標準在於一國的平常與特殊狀態。

場次二:半總統制的進入與發展

在第一場關於半總統制在學理上的討論後,接著是經驗研究的部份。本場次的三篇論文分別處理了肯亞、辛巴威、俄羅斯以及台灣四個國家在運作半總統制上的經驗。

肯亞與辛巴威:半總統制作為一種權宜考量之下的制度選擇

首先是由政治大學國關中心嚴震生研究員發表。論文題目是〈肯亞與辛巴威的半總統制:化解政治危機的權宜安排亦或長期政治穩定的正確選擇〉。該篇論文處理的是國內較少關注的非洲國家。

肯亞與辛巴威分別在2007年與2008年的總統大選當中,因各自的反對黨總統候選人同時指控現任總統在選舉時有作票之嫌疑,因而引發了一連串的流血衝突,在分別經過國際力量的調停之後,反對黨領袖都以新增設的總理一職進入政府,分享權力。但在制度設計上,肯亞並未直接修改憲法,而是由國會通過全國協調暨和解法(National Accord and Reconciliation Act)暫時性增設總理與副總理一職,因此基本上並非是一個永久地憲政上的制度安排。辛巴威雖然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直接設立了總理一職,但卻分別在規定總統與總理的條文當中,明定了擔任總統與總理的人。就此而言,兩國選擇進入半總統制,只是為了化解政治危機的權宜安排(Ad Hoc Arrangement)。嚴震生認為,從長期看來,非洲的制度選擇會傾向以總統制為主,而即使有所謂的總理也將只是以幕僚長的性質存在。

俄羅斯:一黨+一人

看完非洲的例子,政治大學趙竹成教授分析的是2008年以後的俄羅斯聯邦的政治運作。論文題目為〈合作或競逐?—以俄羅斯為軸心的半總統制的檢視〉。

首先,趙竹成在文中提出,1990年後前蘇聯的各加盟共和國在制度選擇上,除了波羅的海三國以外,都選擇以半總統制為其憲政體制。而從運作過程觀之,大部分的加盟共和國最終走向兩種形式,一種走向總統的實質獨裁路線,另一種則不斷出現總統—總理或總統—國會兩者之間表面化的政治爭議。但俄羅斯聯邦的政治運作卻未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比較2006的「普丁—麥德捷維夫」體制以及2008年的「麥德捷維夫—普亭」體制,會發現在俄羅斯的政治運作當中,都是以普亭所在之位置進行,即一般認為俄羅斯的政治生態處在一種「普亭主義」的狀況當中,但根據趙竹成的觀察,目前俄羅斯權力運作的傾斜繫於政黨實力的大小。

俄羅斯總統在行政上的一個主要權力領域在於對聯邦主體的行政首長任命上,俄羅斯憲法規定,聯邦主體行政首長由總統向聯邦最高立法機關(上院)提名,由聯邦最高立法機關同意。而在俄羅斯如今的政治現實中,掌握國家杜馬(下院)以及聯邦最高立法機關的都是統一黨;此外,在俄羅斯的憲政慣例上,總統是無黨籍身份,這壓縮了總統在國會中政治運作的空間;而成為總統候選人的最有效途徑仍是透過政黨推薦。因此,儘管在半總統制下,常會出現總統和總理會競逐權力的情況,但在俄羅斯的政治現實中,普丁以多數黨主席的身份擔任總理,而在掌握國會的實力優於總統麥德捷維夫,因此造成了俄羅斯目前向內閣制傾斜的政治現實。簡言之,俄羅斯短期內的政治生態是以一個黨(統一黨)與一個人(普丁)為主,在此情況下,俄羅斯的半總統制運作是以總理—總統為架構。因此,普亭的個人魅力儘管是在解釋俄羅斯政治運作的一個因素,政黨在俄羅斯的政治現實中卻才是影響權威高低的主要來源。

俄羅斯與台灣:內閣穩定度的比較

本場次第三篇論文由台灣大學李鳳玉教授和其學生藍夢荷共同發表。論文題目是〈半總統制下府會一致的憲政運作:比較2008年總統大選之後的俄羅斯與台灣〉。

台灣和俄羅斯在2008年總統大選後,皆處在總統的法定職權很大;總統、總理、國會皆屬同一政黨,且該政黨掌握國會超過三分之二席次。在這同樣的制度條件下,兩國的權力集散程度以及內閣穩定表現卻有所差異。李鳳玉與藍夢荷針對此種差異,提出一個權力中心的解釋。該解釋強調,由於兩國的總統權力來源與存續條件以及總統的國會掌控力有所不同,進而形成不同的權力中心,因此導致了不同的內閣穩定度。

所謂權力中心,指的是在半總統制底下,真正領導政府、擁有實權的人,而在半總統制底下,權力中心可以是總統或總理。總統的權力來源指的是,雖然總統由民選產生,但總統之所以當選可能是以自身的實力當選,但也可能是依靠他人的支持。總統的存續條件則指的是,如果有政治人物掌握到足以彈劾總統的國會席次,那麼儘管總統有任期保障,但其權力存續就必須倚賴該政治人物的支持與信賴。至於總統的國會掌控力則是,總統與總理身為同一政黨且政黨掌握國會多數,但卻是由總理擔任黨的實際領導者,此時總統其憲法職權上的行使與運作會受到相當掣肘。

假使這幾項不利於總統身為權力中心的條件都存在,權力中心將會移轉至總理身上。而當權力中心在總理時,由於總理握有權力,而總統則相對沒有堅實的權力基礎動搖內閣,因此較不易有內閣變動,且內閣任期會較長較穩定;相反地,如果權力中心在總統這邊,由於總統具備堅實的權力基礎,因而可按其自身需要,隨時更迭總理與內閣成員。

在兩國比較上的分析發現,兩人認為與一般對半總統制底下府會關係的理解不同之處在於,即使府會一致的情況下,憲政運作也未必相同,而有所差異的可能性即在於權力中心的差異。

場次三:半總統制的運作之一

研討會接下來的兩個場次將焦點放在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政運作的實際情況。第三場的首篇論文,由東海大學呂炳寬教授發表,題目是〈台灣半總統制的憲政運作與司法審查〉。

「承認現狀」的司法審查

呂炳寬在本文當中嘗試討論憲政運作與司法審查的互動關係。在半總統制之下,較常出現憲政困境的是當分立性政府之下的少數政府運作方式,此時行政與立法分屬不同黨,且執政黨在國會居於少數,因而行政權無法獲得國會支持,常易引起爭執。當行政與立法起爭端之時,除了訴諸民意以外,尋求司法審查變成了另一個解決爭端的方式。從我國經驗來看,在2000-2008年民進黨執政之際,諸多的憲政爭議往往尋求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但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的解釋卻往往存在模糊地帶。究其原因,雖可說是司法審查的特性使然,但呂炳寬在此提出另外一種可能,即我國大法官對於半總統制的憲政規範,並未有一套明確運作邏輯以作為裁判憲政的依據。由於心中缺乏本國憲政體制的運作邏輯,致使大法官在做出憲政解釋之際,是採取一種「承認現狀」的解釋,而呂炳寬所謂的「承認現狀」意旨大法官未能在解釋中說明清楚民意在憲政運作衝突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只是承認政治權力者角力的現狀,因而無法作成解決紛爭的解釋。

台灣的半總統制運作:一個回顧

東華大學施正鋒教授以〈十年來半總統制在台灣的運作〉為題,從經驗上回顧了台灣自1997年進行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後,成為半總統制國家的運作情況。施正峰採取的是以總統為對象的分析方式,詳述了自「九七體制」以來,總統如何認知我國的憲政體制,以及在面臨與行政院長有所齟齬時,如何進行化解的問題。分析的重點主要聚焦在半總統制之下,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責分界之上。

施正峰認為自「九七體制」實行以來,我國的半總統制在分工上大體上依循「總統主外交、閣揆管內政」的模式。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儘管陳水扁總統在形式上並無主動踰越此一憲政慣例,但在執政時期為應付長年朝小野大的政治現實、總統連任的政治算計以及考量黨內權力平衡,結果是行政院長主要成了總統的幕僚長或執行長。相較於陳水扁,馬英九總統在主觀意志上試圖維護九七憲政體制的運作,因此上任之初即公開表示在行政權上退居第二線,但這樣子的作法在面臨重大事件時的退縮又遭逢大眾的詰難。簡言之,施正峰一文認為我國憲政體制在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責分野並不清晰,從而導致民主課責的困難性。

行政保留:行政命令權的自主性

本場次最後一篇由台灣大學陳淳文教授發表,題目是〈行政保留:論半總統制下的行政命令權〉。他在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在國家(中央)層級上行政權自主訂定抽象規範權力的可能,藉由回顧法國在行政命令權上的發展,作為我國之借鏡。

行政保留的出現是在西方憲政發展中,行政權為因應立法權的日漸擴張,而強調行政權有其特定範圍,因此行政保留的意思是行政部門具有不受其他權力部門侵犯的自主權力空間,其內涵包括了在個案上的決定權以及制定抽象性或普遍性的規範性權力,而後者與立法權在本質上無甚差別。
不同政府體制下有不同的行政命令權的行使模式。在美式總統制下,由於嚴格權力分立加上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結果是行政權自有其核心空間而不容立法權侵蝕,因此行政立法兩權呈現一種水平關係;議會內閣制的國家當中,最高指導原則是國會至上,而行政與立法兩權是呈現一致性,因此行政權無須強調自主空間不受國會介入,因而行政立法兩權為一種垂直關係;但在半總統制底下,總統無須對國會負責加上政府,除了對國會負責之外,亦對總統負責,所產生的就是在特定領域下,行政權具有自主空間。

就我國經驗來看,在民主化的過程中,立法權與行政權的互動常無法穩定。立法權有時過於消極,而對行政保留的權力適用並未規範或未明確授權,任另行政命令權自行其是;而有時又過於積極,對行政自主規範過細或主導規範,因而阻擾行政權運作。但一般來說,國內學界對於自主的行政命令權普遍抱持著負面態度。而與我國制度相似的法國卻對自主行政命令持肯定的態度。

從法國的經驗來看,法國的行政權自第三共和第四共和的被壓制,在第五共和建立時獲得長足的發展。第五共和憲法在行政保留上留有非常大的餘地,最主要的規範包括第三十四條明確列舉立法權的權限範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凡是法律領域以外之事項,即屬行政權之範圍」,第四十一條則規定「行政權得阻止國會侵權」。儘管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具備範圍廣泛的自主行政命令,但並未成為行政權濫權的工具。究其原因,還在於法國的半總統制以議會內閣至為基本骨架,行政權常與國會多數相結合,並未出現少數政府之情況,因此自主行政命令權也就無須成為對抗國會的工具;其次,由於具備完善的對行政命令的司法審查,使得可能侵害人權的行政命令再為造成實際侵害之前,已被行政法院撤銷。

在考察法國的情況後,陳淳文建議,行政適度自主是可具備正面效益,主要可帶來治理能力的提昇,但也需考量由於缺乏對行政命令事前審查的機制,以及在政府組成上曾出現少數政府,帶來的立法監督失靈與司法順服的風險。

場次四:半總統制的運作之二

研討會最後一個場次一樣有三篇論文發表。中山大學廖達琪教授等人探討在半總統制下國會的監督功能;東海大學胡祖慶教授分析總統與總理的互動;臺北大學郝培芝教授則探討半總統制的演化傾向。

半總統制下的國會監督角色

廖達琪等人發表的題目是〈半總統制下國會監督角色-從法制面比較台灣與法國國會的監督能量〉。文中比較台灣與法國的國會監督權差異。文章中所謂的國會監督權意旨國會對行政部門執行政策之前與之後的正式與非正式的監督行為。比較的面向包括: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中,可供其行使監督權的部份;國會機構與個別議員各自所擁有的資源與權限;國會監督的實際操作規律。首先,在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當中,可用監督行政部門的包括,國會行使國際條約與協定的同意權、質詢權、調查權、言論免責權與不逮捕特權、信任與不信案之提出權、覆議權、彈劾權以及罷免權等。第二個比較部份是國會與議員在制度上所擁有的資源和權限,探討了國會組織架構與人力資源配置,以及國會輔助機構-圖書館資源。國會監督的實際操作,則分別從議員人數、任期、會期、國會議事日程進行比較。

比較後的結果可分別從三個面向探討。從國會內部制度設計背後呈現不同的思考邏輯視之,台灣有走向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的期許,法國則傾向內閣制的行政與立法合一;在半總統制度設計之下,兩國監督潛能都有各自受限的因素;在議員擁有的資源與權限上,台灣幕僚資源相對豐富但較不專業;法國國會議員沒有薪資而只有津貼,但津貼卻鼓勵議員經營選區,而非將重心放在國會,因此對監督的能量來說都不是很完整的補充。不過,總結而言,台灣的監督能量要大於法國。

府院關係本質:弒父情結(Oedipus complex)

胡祖慶教授的論文旨在從法國的經驗探討半總統制下總統與總理互動關係的本質。題目是〈府院關係本質對政黨輪替的影響〉。在文中,胡祖慶藉用法國學者Pierre Servent的說法,指出在法國的總統與總理關係可用一種弒父情結(Oedipus complex)作為說明。在法國,總統與總理的關係是,當總統聲望下跌習慣拿總理作替罪羊,而不受歡迎的總理則尋求總統的支持;相對地,當總統背離民意或整合內部失敗時,擁有聲望的總理則往往有更上一層的機會。而面臨總理的挑戰,總統可選擇直接將總理免職或者另行提拔人選與總理一較長短。因此一般認為當總統與總理因權力分配而齟齬不合時,總統常處於優勢地位,但並非總是如此,事實是勝負各半。上述對總統與總理互動關係的描述,是法國在1965年至1981年的真實寫照。藉由分析法國經驗,胡祖慶最後建議如要避免總統與總理之間的這種弒父情節,可參考1993年Vedel委員會建議賦予國會閣揆同意權,使總統無法黜退得到國會多數支持的總理,這可減少總統與總理互動的不確定性。

內閣是總統的避雷針

郝培芝教授的論文題目是〈半總統制的演化:總統化、兩黨化與內閣不穩定〉,以法國經驗為例,探討半總統制下,制度的「總統化」(presidentialisation)現象以及對內閣穩定度與內閣組成的影響。

由於半總統制本身具備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核心特色,在運作之下會有逐漸往兩者傾斜的傾向,但學界一般認為這種傾斜主要是在既有體制下作制度轉換或微調。相較於半總統制的「議會化」(parliamenterisation),「總統化」較缺乏一般性的定義,大致可從三個面向觀察,包括總統與行政權、總統與政黨、總統與內閣。首先就總統與行政權的關係來說,總統化意謂著總統擴大行政權的過程;在總統與政黨的關係上,則是指總統不但是具有超越政黨聲望的高聲望個人,且是在正式憲法架構下立法權以外的獨立政治權力機關之正式領導人;在總統與內閣的關係中,總統對內閣越來月具備主導權且總統的政黨是組成核心,並且常以內閣更替方式來維持總統個人聲望,換言之,內閣是總統的避雷針(lighting rod)。

報到處

學界一般認為內閣穩定與民主穩定度是呈現正相關的。半總統制的設計目的原先是希望避免內閣不穩定,但從相關文獻中來看,半總統制與內閣穩定並沒有明顯的關聯性。反而是,從法國經驗來看,總統化的發展卻使內閣具有制度性地趨向不穩定與改組頻繁,而政黨體系的兩黨化會強化此一現象。最後,郝培芝建議,在「總統化」與內閣穩定的關係上,台灣與法國有許多比較的共同點,包括了兩國皆為Robert Elgie定義下高度總統化的半總統制國家;兩國的總統與國會選舉時期接近,因此都屬於蜜月期選舉(honeymoon election);兩國都有總統化的現象,諸如總統掌握行政權與介入內閣組成等︰以及兩國都有以內閣作為總統的避雷針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