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10/11截止)
一、申請資格:具有本校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畢生及研究所在 職班學生),且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 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及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的學生。
二、檢附文件:線上申請表及3個月內戶籍謄本各1份(含父,母,學生本人,已婚者加計配偶)。
三、減免金額: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5級,金額從5,000元至16,500元。
四、辦理時間:自102年9月6日至10月11日止。
五、政令宣導: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學雜費減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六、申請手續:請符合減免身分者,請於規定期間,至https://info2.ntu.edu.tw/coloan/readme.aspx系統內填寫完資料後列印申請表(並請簽名),檢附戶籍謄本依規定期限內至生輔組、社科學院學務分處、醫學院學務分處辦理。(未依時限繳費者,減免手續視同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