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專班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修課規範

※ 本規範經民國 90年6月1日「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決議,同意實施。
※ 95年2月16日「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年1月25日「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修正通過。
※ 98年11月6日「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年6月8日「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授課教師部分

  1. 由專班委員會商請相關教授研擬「主教學大綱」,建議課程之主要授課方向與範圍。
  2. 任課教授根據「主教學大綱」各自發展該學期之課程大綱,最晚於學期開始兩週前將課程大綱送達專班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印製發放,並協助備妥上課教材與參考文獻。
  3. 各課程均應舉行期末考試,並請授課教授親自監考,以示慎重。
  4. 教授應以適當方式點名,以確定同學的出席情況。
  5. 如有學生曠課,可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內繳交讀書報告,以彌補落後之課業進度。
  6. 為求各課程計分方式之一致,請參考下列標準,特優者以不超過全班人數之5%為原則。
    A+ 所有目標皆達成且超越期望
    A 所有目標皆達成
    A- 所有目標皆達成,但需一些精進
    B+ 達成部分目標,且品質佳
    B 達成部分目標,但品質普通
    B- 達成部分目標,但有些缺失(研究生及格標準)
  7. 每學期期末進行教學評鑑,評鑑結果送交授課老師參考
  8. 授課教師不得接受個別學生之邀宴或餽贈。

二、學生部分

  1. 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簽到,違者(委託者與受託者)該科以不及格論。
  2. 每學期每科請假及曠課達五次以上者,該科分數不及格,必須重修。
  3. 上課中不得使用行動電話或呼叫器,違者繳納新台幣壹千元,充為班費。
  4. 採取固定座位方式上課,每學期重新編排座位表。
  5. 作業或學期報告若為抄襲他人之著作、或委由他人代為完成者,該科以不及格論。

三、碩士論文部分

  1. 修業期間,至少應參加四次本系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演講、座談(含旁聽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碩博士論文口試)等,始得提出碩士論文口試。
  2. 舉行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碩士論文口試均應全程錄音,並於口試結束後10日內做成口試記錄,請指導教授簽名後交回系辦公室。
  3. 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須與碩士論文口試時間間隔2個月以上。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須知

90年5月22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3年6月1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9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選課及指導教授之決定

  1. 本班畢業學分為三十一學分,包含十三門必修課程(共計二十五學分)與碩士論文(六學分)。
  2. 前四學期每學期修讀上限為四門課,第五學期起每學期修讀上限為5學分。超過修讀上限者,需先徵得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之同意。學生若未經同意超修或停修課程者,則本系不給予修課補助,學生應自行負擔修課費用。
  3. 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六月一日後,學生得就本系專任教師中商請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報請系方核定。學生基於論文題目之專業需要,得經「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之同意,商請本系兼任教師或本校其它系所之專兼任教師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指導教授兼任該生之導師。
  4. 各選修課程之選擇,應商得導師之同意,導師由所長敦請系上教授擔任。
  5. 各指導教授每一屆指導學生以不超過五位為原則,本系兼任教師或本校其它系所之專兼任教師每一屆指導學生以不超過二位為原則。

二、成績考察

  1. 本班學生所選課程之成績以B-為及格,考察方式由授課教授決定之。
  2. 修讀本班之必修課程時,該科請假及曠課達五次以上者,該科分數不及格,必須重修。

三、碩士論文寫作計畫

  1. 論文寫作計畫之提出:
    學生於指導教授選定後方得提出碩士論文寫作計畫,並繳交計畫書影印本,申請召開論文寫作計畫口試。
  2. 論文寫作計畫之內容:
    寫作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研究動機、目的、方法、架構、主要章節以及參考書目,字數至少五千字(參考書目不計字數)以上。
  3. 論文寫作計畫口試委員會之組成 :
    論文寫作計畫口試由系主任與指導教授會商,延聘對該論文題目有專門研究之校內外教授二至四人與指導教授一人組成口試委員會為之。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位校外教授,但經系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席。
  4. 論文寫作計畫成績之評定:
    論文寫作計畫成績之評定,由口試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方式作可否之表決,委員會全數認可方為通過。
  5. 論文寫作計畫口試之重新申請:
    論文寫作計畫口試未通過或更改論文題目者,於次學期方得重新申請召開論文寫作計畫口試。

四、碩士論文

  1. 論文題目原則上不得更改,但有下列情形時,得提出更改題目之申請:
    (1)學生認為寫作有困難,由指導教授同意或建議其更改者。
    (2)所務會議認為題目文字欠妥,建議指導教授告知學生更改者。
  2. 論文格式、書目編排及註釋方法,應依照本所規定之準則及格式,否則不予進行考試。
  3. 論文口試委員會之組織,依部定及本校之規定辦理。
  4. 論文口試通過後,必須繳交論文精裝本四本及平裝本四本,由所轉送校內外有關單位。

五、修正條款

  1. 本須知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求體例一致,特訂定統一撰寫格式,請本碩士在職專班學員自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撰寫碩士論文時統一依據此一寫作格式。

  1. EMPA論文寫作格式下載請按此
  2. 「中文論文摘要」格式下載請按此
  3. 「英文論文摘要」範例下載請按此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抵免學分辦法

  •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議通過
  • 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本班研究生曾於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研究所及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修習之碩士課程,成績達研究生及格標準者,得向本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班委員會) 提出抵免學分之申請。
  • 第二條 申請學分抵免者,應於本校所規定之抵免學分申請期間內,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 第三條 本班委員會審核學分抵免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申請抵免之科目,應與本班開授之課程內容有密切關係者。
    • 二、申請抵免之科目,應為進入本班就讀前五年內所修習完成之課程。
    • 三、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不得以學分少者抵免多者。
    • 四、審核抵免科目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 五、抵免學分總數以六學分為上限。
  • 第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之。
  •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 時間:
    • 每學年分兩學期
    • 第一學期:9月~1月
    • 第二學期:2月~6月
    • 每週六上午8:50~15:40
  • 地點:
    臺大社會科學院(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