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僑生家境清寒、生活困窘,品行端正者。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須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三)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
- 二、申請日期:自110年9月13日起至9月28日止。
- 三、申請地點:校總區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第一行政大樓301室)。
- 四、申請流程:請至本校獎助學金申請系統申請: https://goo.gl/3RPuE3,並攜帶紙本資料(如說明五),於110年9月28日前繳交至學務處僑陸組(線上與紙本文件皆須於28日下午5時前送件,逾期恕不受理)。
- 五、繳交資料並請務必依序排列:
(一)經由獎助學金申請系統列印之獎助學金待交文件列表。
(二)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如附件)及檢附清寒證明等相關文件(需當年度證明,非屬中文或英文版者,須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110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須有效期限內)、郵局存簿正面影本1份。
(四)海外聯招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獨招入學者,請附錄取通知書影本1份)。
(五)2年級以上者,繳交前一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並附操行成績證明書。
(六)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
- 六、備註:
(一)本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入選名單前30名將同時送生活輔導組申請本校之希望助學金。
(二)上述30位名單經終審委員會審查決議後,由生活輔導組另行通知核定結果並給予希望助學金補助。
(三)有關希望助學金僑生補助內容,詳見生活輔導組網頁: https://reurl.cc/R0E1zr
更新時間: 2021-07-28 14: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