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則第69條關於論文指導教授相關規定修正通過
本校學則第69條關於論文指導教授相關規定之條文修正通過並已公告: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具學位授予法擔任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資格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系所主管同意,得與系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學生。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其暫時聘任期間除原已指導研究生外,不得再接受論文指導申請。
111.10.31 公告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學則:https://www.aca.ntu.edu.tw/WebUPD/aca/UAADRules/學則.pdf
更新時間: 2022-10-21 15:00:47